标准规范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文章来源:武汉市软件行业协会  |  发布日期:2020-03-14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1228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docx

微信图片_20200314164924.jpg


上一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下一篇: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的意见(武政规〔2016〕30号)

Copyright © 2018 WHSIA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武汉市软行业件协会 鄂ICP备17002821号-1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光谷软件园A8栋108室(武昌), 武汉市江岸区兰陵路2号(汉口)

联系电话:027-87181967   传真:027-82755797   技术支持:幸运坐标

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