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的意见(武政规〔2016〕30号)
文章来源:武汉市软件行业协会  |  发布日期:2020-03-21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壮大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主体队伍,引导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切实做好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小进规”)工作,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小微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快速成长,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市现代服务业倍增发展和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对象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上”)服务业申报单位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规上”标准分为:

  (一)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末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涉及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

  (二)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末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涉及行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工作目标

  2016—2018年,在全市开展服务业“小进规”工程3年行动计划,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带动增加一批,“规上”服务业库入库单位新增600家,净增(即新增入库数减去退库数)300家。其中:2016年新增300家,净增200家;2017年新增150家,净增50家;2018年新增150家,净增50家。

  四、扶持政策

  (一)财政奖励

  设立市级服务业“小进规”政策兑现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奖励:

  1.入库奖励。自2016年起,对首次进入“规上”服务业库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经营奖励。在“小进规”工程3年行动计划期内,对每年1—11月营业收入排名前100名、且同比增幅达20%以上的“规上”服务业在库单位,给予年度5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照50%比例承担,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税收优惠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其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融资服务

  1.融资应急资金支持。需获取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的小微服务业企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经贷款银行(且为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并由贷款银行出具续贷承诺函后,可通过银行向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平台申请融资应急资金支持。

  2.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服务业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可与试点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鼓励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服务业企业,给予300万元支持(市、区各承担50%);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市、区各承担50%)。

  (四)其他服务

  符合条件的小微服务业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成功后可享受签约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财税代理、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电子商务、管理诊断等方面的服务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查考核。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督办、市统计局指导核查、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规上”服务业单位入库工作机制。市绩效考评办要将服务业“小进规”工作目标纳入市、区两级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自2017年起,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总目标的同时,将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规上”服务业统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市统计局要按季度通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市区两级政府主抓、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街道(乡镇)跟踪落实的协同联动机制,确保服务业“小进规”政策落实到位,实现服务业“小进规”工作有序开展。市工商、质监、国税局及其他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统计局提供依法予以公开的服务业单位基础数据和动态信息;市统计局每季度要将相关服务业单位信息反馈给各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统计局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推动统计信息实现双向流动,逐步形成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有机互补、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

  (三)积极培育引导。各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市统计局提供的服务业单位名单,结合行业摸底调查情况,建立“规上”服务业调查单位培育库。要加强对库内企业的跟踪服务,对达到“规上”服务业标准的企业,要严格落实扶持政策。市、区统计部门要指导拟纳入培育库的企业办理入库手续及做好日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做到“应统尽统、应入尽入”。

  (四)营造舆论范围。各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信息平台,广泛深入宣传“小进规”政策和小微服务业企业扶持政策,树立行业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引领,积极营造“小进规”良好舆论范围,切实增强服务业单位进规入库的主动性。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3日


上一篇: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下一篇: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Copyright © 2018 WHSIA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武汉市软行业件协会 鄂ICP备17002821号-1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光谷软件园A8栋108室(武昌), 武汉市江岸区兰陵路2号(汉口)

联系电话:027-87181967   传真:027-82755797   技术支持:幸运坐标

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