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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1-21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具体执行中如遇问题,望及时反馈我们。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    

 

 

武汉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武政办〔2018〕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武汉疫后重建相关重点工作,组织建设好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时间为2021年。

第三条?建设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计划、知识产权运营生态建设计划、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推进计划、知识产权大保护计划等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请的审核以及资金拨付。

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受理本办法相关项目申请和项目的初审。

第五条 建设资金资助类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流程进行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章 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计划

第六条 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

(一)申报主体为在行业领域(优势学科)内具有较为突出的研发优势、技术优势、专利优势或者产业规模优势的高校院所、产业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有具体可行的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作方案,围绕相关技术领域或产品拥有至少30件有效发明专利,且有持续性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在培育期内,申报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得到提升,制度趋于完善,形成示范效应。发布相关培育领域专利导航报告,在相关技术领域形成若干个布局合理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PCT专利申请不低于10件,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工作取得突破,能有效推动高价值专利组合实现转化、许可等多种形式运营,择优资助最高100万元。

(二)承担“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骨干企业和国家级的产业创新中心,挂牌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的,择优资助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

(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对新增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产业联盟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工作,对纳入国家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管理库进行集中管理的联盟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三)支持开展专利与标准融合试点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将自主核心专利转化为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体系,建立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产业专利池或专利联盟,构筑产业竞争优势。对于在编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50万、30万。

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拥有3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贯标认证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拥有10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且通过贯标认证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提高发明专利质量,对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第十年至第十二年专利维持有效的,给予每件每年1500元的资助。

(四)加大地理标志运营促进扶持力度,围绕地理标志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九条 实施专利导航工程

(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集成电路、光电子信息、汽车、大健康、数字、航空航天、智能制造、新能源与新材料等重点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二)公开遴选一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的项目。申报主体为拥有5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且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的我市重点产业的企业。择优对每个项目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营生态建设计划

第十条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对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达到1000件或年主营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运营主体,挂牌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给予10万元资助。

(二)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采取基金股权投资方式,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优先股投入。

(三)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单位建设并给与专项资金支持,引导、扶持其大力搭建多形式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运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软课题研究,经申报和专家评审,择优予以每项目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

(一)支持本市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区等,联合至少一家在武汉市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共同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服务。申报主体服务不少于80家中小微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对象占比不低于50%,有具体可行的知识产权工作方案或制度,组织管理规范,能帮助企业形成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目标、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提供一揽子服务和解决方案。培育期内,申报主体集中托管的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显著增强,商标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超过10%,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实现增长,标准必要专利实现零的突破,给予申报主体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维权保护等业务集中托管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100家、200家、300家(含)的机构,商标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超过15%,许可转让及质押融资实现增长,分别给予该机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特色小镇建设,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特色小镇,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

在培育期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全国知识产权运营试点或示范、分析评议试点或示范、品牌机构培育名单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推进计划

第十三条 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

以中央财政专项与市级财政配套联合投入的2亿元资金作为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加大对知识产权运营的投入。基金按照《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操作规程》(武科〔2020〕33号)进行管理,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直接投资等方式,投资孵化知识产权驱动型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激活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市场,加快构建具有武汉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金融体系。

第十四条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设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知识产权风险补偿资金(基金),为中小微企业量身定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积极应对经常面临的知识产权评估难、质押难、处置难问题。按照《关于深入开展武汉市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通知》(武银营〔2019〕49号)进行风险补偿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利保险机制

重点开展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代理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专利保险的试点。对于购买专利保险的投保人,给予实际保费支出的50%资助,单一投保人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补贴机制

支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实际融资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第五章知识产权大保护计划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

(一)申报主体为按照《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点)建设实施方案》及《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建设及管理的我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对武汉市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期内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专项资助。

(三)全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工作,年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达到60件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年度每站补助10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

(一)申报主体为在武汉市登记注册、为本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纠纷代理服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

(二)申报主体无偿代理援助本市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企业所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服务质量优良、企业认可度高。

(三)对年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达10件以上的申报主体,给予每件5000元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海外预警与保护项目

(一)申报主体为在武汉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专为武汉市企业提供维权服务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平台。

(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挖掘与布局,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机制,自觉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有效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及保护。企业完成海外知识产权预警的,择优对每个项目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积极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制度、主要侵权类型、案件及救济方案的研究,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与法律服务。对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专项资助;平台开展公益性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每年对其实际投入经费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中国武汉(汽车及零部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数据支持中心、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运营展示中心等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平台,根据工作提出专项经费需求,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安排。

 

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申请的审核和拨付、绩效评价等管理等工作,并按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一)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提出建设资金拟扶持的方向和范围;

(三)负责项目资金申请的审核、拨付,开展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监管,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接受本建设资金的单位,应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建设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且同一项目不得申请多项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机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项目单位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负面清单,并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建设资金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行分级政策指导机制。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

情况设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项目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武市监规〔2019〕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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