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关于征求《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文章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9-11-26  |  字体显示:【大】【中】【小】  

为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精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起草了《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2月5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85333550(传真)

  通信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59号

  邮    箱:whzscq@163.com

  邮政编码:430015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


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武汉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政策引导、公开公正、科学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为后资助,后资助方式是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一定资助,包括补助、补贴及配套奖励等。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涉及的知识产权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不存在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发展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年度发展资金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信息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检查等通知,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绩效评价,商市财政局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发展资金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注册商标、企业培育、中国专利奖、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等给予部分资助。后资助资金用于承担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一)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0件(含)以上的,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对高校、院所等科研单位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50件(含)以上的,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

  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权,按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二)企业获得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它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达到3件及以上,每件资助2万元。单件发明专利授权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企业应达到年度纳税20万元以上。

  (三)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不超过25个国家或地区。

  第二节 知识产权运用质量提升

  (一)新核准的地理标志,对拥有该地理标志所有权的组织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三)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每家配套奖励50万元;获中国专利银奖的单位,每家配套奖励2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每家配套奖励10万元。

  (四)对于按期还清本息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平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及实际还款期限,对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以及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部分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组合形式贷款中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部分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企业投保专利保险,按其缴纳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保费资助总额下限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全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点),年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达到60家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每站(点)每年度资助10万元。

  第四节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一)全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知识产权运营、诉讼及专利代理等综合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的,经考核认定,对位列前3名机构给予每家20万元资助。

  (二)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商标代理服务金牌示范单位, 一次性资助20万元;获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五节 知识产权教育水平提升

  获批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新获批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学校获不同级别认定的,以最高认定为准,不重复资助。

  每家单位每年获得资助金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8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关申报指南、实施方案,负责资金拨付。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申报受理、审查和汇总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申请按年度集中申报,所有申报信息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进行填报。申请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按时申报,逾期视为放弃、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或商标权的;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年度被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认定的有效投诉多于2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情形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的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补贴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追回已拨资金并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发展资助资金,不得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项目。

  第十五条 对国家、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市区两级申请各类资助助资金的资格,同时追回上年度已获各类知识产权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办理资助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有义务按年度提交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行分级政策指导机制。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本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对市级发展资金未覆盖的项目予以支持和引导,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项目申报指南按年度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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