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

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19-06-19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在汉及市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武汉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工匠”培育计划的通知》(武政规〔2018〕3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青年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第三条 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小微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原则上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养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是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学徒培养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中级工培养期限通常为1年,高级工培养期限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第五条  企业承担学徒培养的主体职责,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管理。

第三章 开展培训基本条件

  第六条 大中型企业可独立办班开展培训,其基本条件应包括:企业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小微企业可联合办班开展培训,其基本条件应包括: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有招工培训需求,培训职业(工种)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

  第七条 培训机构开展学徒培训,其基本条件应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培训中心除外),取得开展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具备相应职业(工种)培训教学条件,具有健全的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制度,具有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能够组织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八条 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为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中级工证书的每人每年5000元、取得高级工证书的每人每年6000元,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4000元,对部分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享受新型学徒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在学徒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岗前培训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

第五章 培训申报程序

  第九条 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学徒培训申报。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提交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企业备案申报材料、培训机构备案材料。企业和培训机构备案审核通过后,即可启动学徒培训开班前准备工作。市人社部门根据企业和培训机构备案情况每年公布目录清单。

  第十条 学徒培训开班申报。经人社部门备案管理并公布名单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办学徒培训班,自主选择备案管理的培训机构合作,联合制定学徒培训实施方案。企业学徒培训开班申报材料(学徒培训实施方案、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计划开展学徒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拨付。企业学徒培训班经人社部门备案审核通过后,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专班,成员由市人社局职建处、市财政局社保处、人社局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建设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完善补贴政策、协调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等。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培训工作综合协调和政策咨询工作。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企业和培训机构申报,组织审核企业和培训机构备案材料、企业学徒培训班备案材料,组织公布企业和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加强培训过程督导,做好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学徒培训监督管理。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加强培训过程的视频系统监控,确保培训实施效果。企业开展学徒培训应当建立培训台帐,实名制管理学徒信息,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学徒培训班结束前应当组织鉴定考核验收,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完成学徒培训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将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纳入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估和内部检查重点范围,由市人社局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建设处、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评估、联合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市、区人社部门依法取消其培训补贴享受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有失职、失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小微企业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各区实施办法出台前,小微企业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由市人社部门代为备案审核、考核验收,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培训过程督导,培训补贴资金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文件及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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