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容错免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局  |  发布日期:2018-10-23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为担当者担当,让干事者无忧,《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容错免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科技成果转化局2018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局
2018年10月19日

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容错免责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调动全市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形成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对接工程”的强大合力,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市委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武办发〔2018〕46号)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 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切实把干部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把尚无明确限制的创新性工作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改革创新发展的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四条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免除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一)在推进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
(二)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价、认定、转让等过程中,因大胆履职,非因主观故意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三)经专家评审、集体决策,财政资金无偿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财政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的项目和基金,因市场风险、技术迭代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未取得预期成果和效益或出现资产损失的。
(四)在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院士团队、海外高端人才或项目过程中,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按市内商务接待标准在市外接待专家、客商的;在接待来访专家、客商时,无单位来函但有接待方案的;派公务用车到机场、高铁站接送来访专家、客商的;举办市级及以上重大活动,经集体决策,履行审批手续,费用超支但未超出预算方案的。
(五)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敢于担当、勇于作为而引发的失误,且事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情形。
(七)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意外情形。
(八)经容错免责机构认定应当容错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区科技成果转化局成立相应容错免责机构开展容错免责工作。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个人或单位在追责部门启动追责程序后10日之内,认为符合上述容错免责情形之一的,既可向所在区容错免责受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也可向市科技成果转化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构受理相关认定申请后,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申诉意见,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酌情延长至60日。对于不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审核认定。经调查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在与追责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后,由受理机构作出免责决定并报市容错纠错评议委员会备案,其中由市科技成果转化局受理的,需由市科技成果转化局局长办公会作出免责决定。
(四)结果反馈。对相关人员作出免责决定应在5日内送达追责部门,并向干部本人和单位反馈,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说明。
对涉及市管干部的容错免责工作,统一按照市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武办发〔2018〕46号)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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