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洪山区招商及产业政策汇编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1-16  |  字体显示:【大】【中】【小】  


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洪山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金融企业的政策措施

洪山区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推动洪山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优化发展环境,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7〕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洪山区的重点企业,其中,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在洪山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并承诺在洪山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三条  支持内容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对在我区注册并经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区级奖励500万元);对其他企业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8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区级奖励400万元)。外币投资设立总部的企业,折算成本币执行。

       2.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期限为3年。

       (二)支持楼宇经济发展。楼宇经营主体通过招商,引进企业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给予经营主体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每引进一家国内500强、民营企业100强企业总部给予经营主体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每引进一家年度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每引进一家年度经济贡献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对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每年按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资金支持。

       对新引进的在洪山区登记注册并纳税,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月的租金补贴,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本条政策支持期限为三年。

       (三)支持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且对本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新引进的制造业项目(企业),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800万元人民币,亩均年度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支持引进和使用人才

       对重点产业企业核心团队成员,按个人工薪收入对洪山区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并在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企业年度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在人民币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之间的,对其核心团队实施奖励人数最多10人;企业年度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在人民币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对其核心团队实施奖励人数最多20人;企业年度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对其核心团队实施奖励人数最多30人。本条政策支持期限为五年。

       (五)对洪山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经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条 企业支持政策申请以一个财政年度为单位,随时受理。由区商务和旅游局负责新引进企业的申请,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审核通过的申请,由区财政局按程序实施兑现,并由区商务和旅游局集中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的区级部分,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按法律程序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洪山区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重点产业企业的意见(试行)》(洪办文〔2017〕1号)废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洪山区商务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洪山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洪山区投资兴业,结合洪山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新投资设立的,工商注册地在洪山区管辖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独立核算,且承诺在洪山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增资扩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产业比例实施奖励(不含住宅开发)。

       第二条  具体奖励措施如下:

       (一)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含增资扩股)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不含5000万美元),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二)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完成(不含购买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当年,按其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高于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按照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奖励期限为3年。

       (四)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区级经济贡献的100%对其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奖励期限为3年且不和第二条第(三)点重复实施。

       (五)对积极推介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并成功落户洪山区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其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积极推介引进其他外资企业成功落户洪山区(引进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个人,按其引进企业的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人民币。奖励对象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条  企业支持政策申请以一个财政年度为单位,次年受理。由区商务局负责企业申请的受理,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和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程序实施兑现。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的区级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本办法中用外币投资的,按投资时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洪山区商务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金融企业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区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意见所涉及的支持对象,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在洪山区,且承诺10年内工商注册地址不从洪山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洪山区纳税义务,具体包括:

       1.“一行二会”及其地方分行、监管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境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股份公司板)企业;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具备资产证券化业务资质机构等新金融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引进和新设金融机构

       1.对新设或迁入洪山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3000万元。

       2.对新设或迁入洪山区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银行省级分行给予200万元开办奖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证券公司省级分公司给予100万元开办奖励;对于具有省级分公司职能的证券营业部,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如今后升级为省级分公司,则再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省级分公司和期货公司省级分公司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对于具有省级分公司职能的期货营业部,给予开办奖励30万元,如今后升级为省级分公司,则再给予开办奖励20万元。

       3.新入驻洪山区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在洪山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购房款的8%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过去3年对区级财政的贡献总额,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在洪山区租赁办公用房自用,在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过去3年对区级财政的贡献总额,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4.对新入驻洪山区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根据其对我区经济贡献,前2年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的100%给予支持,后3年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的50%给予支持。对在以上金融机构存续期内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按个人工薪收入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的100%给予支持。

       (二)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1.对在洪山区设立(迁入)的要素市场,经省市相关部门认定其交易规模位居全国同类市场前三位的,给予一次性区级奖励资金500万元。

       2.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含市级奖励要求区级承担部分)。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含市级奖励要求区级承担部分)。对于实现转板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参照新上市的企业政策,追加1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板挂牌的企业(要求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给予2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

       3.对重组我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新金融企业发展

       1.对新入驻洪山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具备资产证券化业务资质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比照金融机构总部,按实缴资本(或开办时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对新入驻洪山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50万元。

       2.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3年内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对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追加奖励至50万元;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追加奖励至100万元。对区内企业股权投资额奖励不重复,同一企业最高投资奖励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四)对洪山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经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三、政策支持程序

       (一)资金来源

       根据区财政局《区域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本意见所涉及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实施管理,区金融办安排使用,由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兑现。

       (二)政策兑现

       兑现流程为项目申报、项目核查、项目审议、资金拨付。具体要求详见项目申报通知。

       四、监督落实

       (一)申请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若支持政策已兑现,支持资金将全部收回,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享受奖励期间若发生5%(含)以上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变更等事项,应及时书面告知洪山区金融办备案;在承诺期内,如企业工商、税务关系从洪山转出的,已享受奖励需按原发放途径予以退还。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措施由洪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引进和支持重点产业企业的意见》(洪办发〔2017〕1号)中《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金融企业的实施细则(试行)》废止。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洪山区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涵盖产业发展、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综合服务等方面,共7项22条政策,自2018年1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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