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洪山区招商及产业政策汇编——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金融企业的政策措施
文章来源:洪山区金融办  |  发布日期:2020-11-16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金融企业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区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意见所涉及的支持对象,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在洪山区,且承诺10年内工商注册地址不从洪山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洪山区纳税义务,具体包括:

       1.“一行二会”及其地方分行、监管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境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股份公司板)企业;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具备资产证券化业务资质机构等新金融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引进和新设金融机构

       1.对新设或迁入洪山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3000万元。

       2.对新设或迁入洪山区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银行省级分行给予200万元开办奖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证券公司省级分公司给予100万元开办奖励;对于具有省级分公司职能的证券营业部,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如今后升级为省级分公司,则再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省级分公司和期货公司省级分公司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对于具有省级分公司职能的期货营业部,给予开办奖励30万元,如今后升级为省级分公司,则再给予开办奖励20万元。

       3.新入驻洪山区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在洪山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购房款的8%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过去3年对区级财政的贡献总额,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在洪山区租赁办公用房自用,在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过去3年对区级财政的贡献总额,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4.对新入驻洪山区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根据其对我区经济贡献,前2年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的100%给予支持,后3年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的50%给予支持。对在以上金融机构存续期内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按个人工薪收入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的100%给予支持。

       (二)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1.对在洪山区设立(迁入)的要素市场,经省市相关部门认定其交易规模位居全国同类市场前三位的,给予一次性区级奖励资金500万元。

       2.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含市级奖励要求区级承担部分)。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含市级奖励要求区级承担部分)。对于实现转板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参照新上市的企业政策,追加1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板挂牌的企业(要求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给予2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

       3.对重组我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新金融企业发展

       1.对新入驻洪山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具备资产证券化业务资质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比照金融机构总部,按实缴资本(或开办时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对新入驻洪山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50万元。

       2.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3年内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对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追加奖励至50万元;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追加奖励至100万元。对区内企业股权投资额奖励不重复,同一企业最高投资奖励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四)对洪山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经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三、政策支持程序

       (一)资金来源

       根据区财政局《区域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本意见所涉及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实施管理,区金融办安排使用,由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兑现。

       (二)政策兑现

       兑现流程为项目申报、项目核查、项目审议、资金拨付。具体要求详见项目申报通知。

       四、监督落实

       (一)申请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若支持政策已兑现,支持资金将全部收回,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享受奖励期间若发生5%(含)以上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变更等事项,应及时书面告知洪山区金融办备案;在承诺期内,如企业工商、税务关系从洪山转出的,已享受奖励需按原发放途径予以退还。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措施由洪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引进和支持重点产业企业的意见》(洪办发〔2017〕1号)中《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金融企业的实施细则(试行)》废止。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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