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武汉市网信办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武汉市软件行业协会  |  发布日期:2018-08-08  |  字体显示:【大】【中】【小】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精神,落实《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结合网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事项

  按照《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规定,市网信办将在网络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组织与实施和各类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主要来源于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以及“信用武汉”网站和其他政府部门网站信用栏目的查询结果。应用方式如下:

  (一)网络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组织与实施:

  1.在申报环节对列入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黑名单”,或有严重失信行为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2.在审查环节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从严把关;

  3.在资金下达环节优先安排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红名单”、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主体。

  (二)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优先考虑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红名单”、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对列入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黑名单”,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供应商一律不予采购。

  三、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对在网络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组织与实施和各类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逃避或拒绝审计审查等行为的市场主体,以及拒绝缴纳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惩戒措施:

  (一)追回财政资金、撤销供应商资格、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收缴费用等,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及时向有关部门建议,撤消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荣誉称号。

  (三)对上述惩戒和约束,作为“失信惩戒案例”,在市网信办网站和“信用武汉”网站上公示,列入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黑名单”并上报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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