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再次作了新的修订。新的《办法》规定,对近三年获得专利,且所获专利应用于开发区科研教学及生产活动的单位,其中: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受理通知书的每项专利给予5千元奖励,获得授权通知书的每项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项专利给予1千元奖励;获得国外专利,每项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研发先进技术和运用科学管理方法,推动区内企业做强做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在开发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税的企业或组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后,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由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审议决定,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奖励资金从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中列支,参照《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奖励的申报、审定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1.对具有高新技术、高附加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创新基金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2.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组织奖)、长江质量奖、湖北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对近三年获得专利,且所获专利应用于开发区科研教学及生产活动的单位,其中: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受理通知书的每项专利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授权通知书的每项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项专利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国外专利,每项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
5.对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重要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重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其奖励额度适当予以提高;
6.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获得特等奖的给予专项奖励;获得一等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二等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三等奖给予10万元的奖励;
7.对获得国家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8.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9.对通过认定或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0.对主要产品纳入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规模以上非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备案产品销售收入低于10亿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
11.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市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
12.对在校大学生的创业企业,初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第1年给予房租全额补贴,第2~4年连续3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
13.基金委认为需要列入奖励的其他类别,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
1.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是指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过公示无问题的项目。
2.中国质量奖(组织奖)是指国家质监总局设立的国家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奖。长江质量奖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按《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湖北名牌产品是指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湖北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
3.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湖北省著名商标分别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地理标志证书、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湖北省著名商标证书的商标;
4.专利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某产品或方法,依法授予的相关专利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外国专利是指外国专利管理部门针对我国某产品或方法,依法授予的相应国家专利权证书;
5.国际标准是指被国际标准化委员会认可并正式发布实施的标准;国家标准是指被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认可并正式发布实施的标准;行业标准是指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认可并发布实施的标准;
6.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由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评选和颁发的国家科技奖项;
7.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由国家科技部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认证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是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认定的科研工作站;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由湖北省科技厅按《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认证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是指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按《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湖北省认定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湖北省认定工程实验室是指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工程实验室、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是指湖北省科技厅按《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认定的校企共建研发中心;
8.国家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是指由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按《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是指由湖北省科技厅等部门按照《湖北省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
9.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由湖北省科技厅、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后并颁发证书的企业;
10.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是指企业的主要产品被湖北省科技厅、统计局根据《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认定为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行为;
11.国家级孵化器是指国家科技部按《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孵化器是指湖北省科技厅按《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孵化器是指武汉市科技局按《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要求提供申请报告、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基金办负责受理和资格初审;
2.基金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评议,提出核查结果和拟奖励建议,在报基金委审议后,作出获奖对象、奖励类别及奖励金额的决议;
3.基金办对奖励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实施奖励。
第九条 对通过复评等方式连续获得同类奖项或称号的同一项目或产品,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对开发区创建标准、品牌、商标、地理标志、获得专利、建立各类企业技术中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部门,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条 奖项和称号在有效期内被授予机关或认定机关撤销的,开发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金。
第十二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规范使用;奖励资金的70%以上提倡用于对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除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回外,取消其今后申报奖励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2日发布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武经开办〔201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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