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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  发布日期:2021-02-03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的通知


工信厅联安全函〔2021〕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支撑安全保障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按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应急管理部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目标

     聚焦5G、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新材料等在安全应急装备智能化、轻量化等方面的集成应用,探索“产品+服务+保险”“产品+服务+融资租赁”等应用新模式,构建生产企业、用户、金融保险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共赢的新型市场生态体系,促进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应急装备工程化应用和产业化进程,以高质量供给促进国内安全消费,为有效遏制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重特大事故、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以及培育安全应急文化提供技术装备支撑。

 

     二、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矿山安全、危化品安全、自然灾害防治、安全应急教育服务四方面需求,从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机械化与自动化协同作业装备、事故现场处置装备等16个重点方向(详见附件),遴选一批技术先进、应用成效显著的试点示范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示范工程项目应由装备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提供商与用户单位或金融保险机构等组成联合体申报(牵头单位1家,联合单位不超过8家),单一企业申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参与申报的单位应为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每个牵头单位可最多申报2个项目,每个项目仅可选择1个试点方向。

 

     (二)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应满足《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2021年)》(附件)的相关要求,具备技术先进性、应用实效性、模式创新性、示范带动性等特点。

     (三)申报流程。申报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参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示范工程的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本区域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并联合出具推荐意见。申报联合体的牵头单位通过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http://safetybigdata.org)在线申报系统,提交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纸质版分别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应急管理部。各地推荐示范工程项目的数量原则上每个方向不超过5个,条件不成熟的可不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第一批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应急管理部将联合组织开展项目遴选、跟踪评价、评估认定等工作。


     四、联系方式

     示范工程申报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010-68205374

     在线申报系统咨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010-62303157

      附件 :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2021年).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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