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5-29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19日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着力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双向融合,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园区加快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创新项目带动,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

      (一)大力争取国家创新项目落地。

      紧盯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争取支持“芯屏端网”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积极承接“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促进200项短期见效、带动明显的技术成果在我省转化。

      对接“百城百园”计划,在全省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快速推广应用一批先进技术和产品,加快形成“一城一主题、一园一产业”格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统筹实施省级科技创新项目。

      聚焦汽车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支柱产业,统筹安排2.6亿元实施一批省级科技创新项目,推动产业链关键产品国产化替代。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先进存储、光通信与5G网络、测绘遥感与导航、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建造、激光、中药质控标准物质研制、大健康等重大科技专项,提升重点产业链的集成创新能力。

      面向产业、企业科技创新需求,通过悬赏揭榜方式,安排3000万元立项支持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谋划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脉冲强磁场设施功能,加快精密重力测量设施建设,启动实施生物医学成像设施省部共建,加快推进农业微生物、作物表型组学、第四代同步辐射光源、磁阱型聚变中子源、沼山长基线原子干涉观测等设施预研预制,在光谷科学岛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四)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实施孵化载体提质增效行动,全面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利用创新券、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孵化产业化功能。采取绩效后补助的方式,鼓励孵化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房租。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挥创新资源、市场渠道、供应链等优势,通过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等方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安排1000万元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扶持大学生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团省委)

      (五)促进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采取产学研合作、绩效评价激励等方式,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力争2020年覆盖率达到30%以上。加大对省属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省出资企业的研发投入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培育行动计划,构建“初创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领军型科技企业”的梯次培育链,优化认定工作机制,2020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以上。鼓励各市、州、县将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量用于扶持企业,增加企业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科技型企业,银行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予以支持,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

综合运用信用融资、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工具,推进“政投贷担保”创新,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增值增信和融资服务。

      用好用足中国证监会支持湖北企业IPO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利用新三板、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融资。支持国有投资平台、引导社会基金等设立股权激励基金,鼓励核心专利持有人现金出资入股科技型企业。

      长江产业基金发起设立不低于15亿元的科技创新基金,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培育一批“瞪羚企业”。(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七)优先应用推广创新产品。

      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政府采购力度。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编制《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推动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采购应用。完善创新药物推荐目录,支持医疗创新产品优先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使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产业协同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

      (八)加快建设产业创新平台。

      面向集成电路、智能建造、智慧物流、生物安全等重点领域,支持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突破产业核心技术瓶颈,加快推进产业链现代化。

      聚焦光纤传感、北斗导航、飞秒光制造、光通信网络、基因诊断、免疫调节等方向,发挥院士领军作用,按照“科研团队+龙头企业+产业基金”模式,组建若干重大产业创新联合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创新发展。

      加快发展市场化新型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公共服务功能,新建一批由骨干科技人员持股的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企校联合创新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九)做大做强光电子信息产业。

      加强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国家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国家先进存储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强化光通信、集成电路等优势领跑地位。支持新型显示、新一代移动通信和下一代互联网、地球空间信息等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

      实施一批龙头项目和关键配套项目,推动光电子信息产业向高端化、集群化、融合化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芯屏端网”万亿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十)支持生物与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增强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创新服务功能,推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扩规升级。发挥我省在干细胞、免疫细胞等领域的优势,培育一批细胞产业龙头骨干企业。

      支持人用疫苗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加快疫苗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建设中医药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动“产学研医用”一体化发展;开展中药质控标准物质研究,提高地方药材、饮片的标准和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生物技术与仿制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重大疾病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研发,布局开发专利即将到期的化学药大品种,加快开展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

      (十一)培育壮大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

      谋划部署5G网络、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工业互联网、新型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武汉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重点围绕智能芯片、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网络安全等领域,加强技术开发和产品创新,面向应用场景,开展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围绕智慧医养、智慧农业、智慧教育、智慧旅游、智慧广电、智慧交通、智慧物流等领域,加快100项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一批数字科技型企业,支持建设数字科技创新示范园区,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武汉市人民政府)

      (十二)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布局建设30个以上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强化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集成示范。围绕农业标准化种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生态建设等方面,重点向连片特困地区倾斜,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组织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深入基层一线服务,实施特聘农技员计划。推动星创天地建设,吸纳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农业致富带头人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扶贫办)

      (十三)全面推动高新区提档升级。

      完善全省高新区综合考评体系,重点评价增量增幅和质量效益,考评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扩区调区升级、项目资金分配等挂钩。

     探索建立新型工业用地(M0)的支持制度,为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新业态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提供政策支持。

      对年度综合评估全国排名前50%的国家高新区、全省排名前5位的省级高新区,在科技项目立项、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综合性支持。推动十堰市、恩施州创建国家高新区。探索实行省级高新区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科技服务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

      (十四)加强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共享。

      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的梳理、跟踪、挖掘与整理,建立科技成果项目库,编制发布《湖北省科技成果目录2020》和《湖北省企业科技需求目录2020》,并定期更新。依托行业组织、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机构,促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公开化,实现成果信息互通和有效对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知识产权局,中科院武汉分院)

      (十五)提升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服务功能。

      推进湖北技术交易大市场建设,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湖北技术转移学院建设,每年培养300名以上复合型技术经纪人,鼓励高校院所聘用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积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加快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创新开展“科惠行动”“科创投资沙龙”,每年组织30场以上高校行、市(州)行活动。

      联动省、市投资平台出资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对接组织好“疫后湖北行”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探索“校区+园区+社区”联动创新创业模式。

      将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纳入高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加快高校创新资源和社会资源汇聚融合,深化科教融合、产教融合。

      组织省内高校与高新区、开发区等园区结对合作,推动高校联园区、院系进企业、创业到社区,推动园区积极承接和转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鼓励高校3年内免费向园区内企业许可使用专利技术、开放科研仪器设备。

      对校地合作成效明显的高校,在“双一流”建设、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人才评价激励,引导科技人才服务经济发展

      (十七)改进人才评价方式。

      加大产业人才评价激励力度,增加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职称评审频次。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申报条件,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

      对为企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特殊评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

      (十八)支持企业引育高层次人才。

      实施“楚才引领计划”,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一批核心技术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产业领军人才;建立“楚才卡”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落户居留、医疗保健、出入境等综合服务。

      加强科技领军人才引进培育,在全球范围引进200名以上急需科技领军人才,培育100名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

      探索以建设离岸创新基地、联合实验室等方式,柔性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十九)引导人才服务企业一线。

      开展“万名人才服务基层行动”,引导科技人员、高校青年教师和学会服务企业;面向园区和企业选派“科技专员”“科技副总”,精准开展创新服务。

      落实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期间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纳入原单位相关工作业绩考核;取得的工作业绩和科技成果,在参与原单位职称评审和绩效评价时,原单位应予以无差别采纳。

      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上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人社厅、省科协)


      六、强化创新政策落实,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效能

      (二十)赋予科研经费使用更大自主权。

      督促落实科研经费管理“松绑”的政策措施,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其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保补助按规定从科研项目中列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二十一)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效能。

      对科研项目申报和验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服务事项实行“一网通办”。

      依托高新区、孵化器、科技中介机构等,组织专门人员对口联系企业,提供全方位科技创新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政务办)

      (二十二)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梳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普惠性财税政策,以及“科技创新20条”“自贸区人才创新创业6条”等科技创新政策,集成“政策工具包”向企业推送,加强宣传解读,并协调推动落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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