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金融局  |  发布日期:2020-07-02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银行机构: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0〕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市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贴息的支持对象和贷款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确定享受贴息的支持对象。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等条款的规定,对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本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发放贷款给予贴息。新发放贷款授信期限不低于1年。新发放贷款不包括展期、延期的贷款。已经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此贴息政策。对于享受银行利息减免政策的贷款,按企业实际承担的利息给予贴息。

      二、贴息额度、利率和期限

      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采取“先付后贴”的方式,即对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的利息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贴息。

      (一)贴息额度

      根据《管理办法》,单户企业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制造业企业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具体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确定)。

      贷款笔数不限,企业在同一银行的多笔贷款,合计不超过上述规定额度的部分,可以享受贴息;贷款银行不限,企业在多家银行获得的多笔贷款,合计不超过上述规定额度的部分,按照先贷先贴的原则,可以享受贴息。

      企业在同一银行获得的贷款由各行负责审定额度,企业在不同银行获得的贷款,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会同市经信局等部门根据各银行机构报送情况,审定企业综合贴息额度。

      (二)贴息利率

      对纳入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名单企业,获得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不高于放款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以内的利率进行贴息,企业实际承担利率低的,按企业实际承担利率贴息。

      对于《管理办法》发布之前新发放的贷款,企业实际承担利率超过放款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的贷款,按照放款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加50个基点贴息,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管理办法》发布后,各银行应当将企业实际承担利率调减至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以内。

      (三)贴息期限

      可享受贴息的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所需材料按季报送,第一次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5日,各经办银行负责报送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数据;部分经办银行结息日早于2020年6月30日的(如结息日为20日),可以报送截至结息日的利息数据,并应当予以注明,确保下一季度贴息中计算日期衔接准确。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各经办银行应分别于2020年7月5日、2020年10月13日、2021年1月5日和2021年4月5日前将企业申报贴息需要填报的要素通过“汉融通”平台反馈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同时生成《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1)。其中,7月5日提交资料为2020年上半年企业贴息资料。各经办银行要主动与企业对接联系,指导企业在“汉融通”平台上核对确认贴息贷款相关信息,签署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资金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二)严格把好材料审核关。各行应建立本行统筹审核和汇总申报的制度和流程,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建立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工作台账,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同时打印一份《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情况明细表》并加盖骑缝公章。

      (三)加强跟踪审计。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将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贴息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对企业资格、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贴息资料等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审计,审核并确认企业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和贴息金额。必要时,应对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据、利息清单、贷款使用明细等进行抽查。

      (四)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初审后,将获得贷款的企业及贴息情况通过“汉融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汉融通”平台推送至市、区财政局,经各区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复审确认后,市财政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资金,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应当于次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对应企业账户,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贴息资金实际拨付明细加盖公章反馈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企业贴息资金。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贴息资金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五)强化贴息资金监督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加强纾困专项资金贷款以及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应承诺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经办银行要加强贷款用途监管,跟踪监测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对贴息资金进行政策性和合规性审核,并负责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做好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初审工作;市财政局对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取得的贴息资金,一经查实,全额收回。

      附件:1.《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情况明细表》

      2.《武汉市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情况明细表

序号

贷款企业名称(完整全称)

贷款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注册地所在区

企业所属行业部门

贷款银行

贷款

金额

授信期限(年)

贷款发放日期

贷款到期日期

贷款实际发放利率

2020年上半年贷款利息

贴息利率

贴息计算截止日期

申报贴息金额

















      备注:1.金额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日期填写格式范例:2020年1月1日;利率填写格式范例:4.35%。

      2. “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由“汉融通”平台自动提取;“企业所属行业部门”由“汉融通”平台自动匹配,指负责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单收集审核的五个部门: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建局。

      3.贴息利率按照“实际发放利率”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较低原则填写。

      附件2:武汉市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填报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业服务部门


      二、贷款信息

2019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万元)


2020年6月30日贷款余额(万元)


                                            2020年新发放贷款申报贴息明细表

序号

贷款银行(分行)

金额

利率

发放日

到期日

合同编号

上半年支付利息

























































      三、企业承诺

      本企业确认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承诺本企业在2020年新发放贷款的使用中符合《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且没有享受其他贴息政策,现申请纾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若违背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主动退还已收到的贴息资金。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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